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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毕节学院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年05月04日 18:39  作者:  文章点击量:

毕院教〔201421

 

各学院:

根据学校工作安排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管理,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能,保证实验教学质量,推动学校转型发展,结合《毕节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暂行办法》(毕院政发[2012]2号)、《毕节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》(毕院政发[2012]84号)、《毕节学院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指标体系》(毕院教[2010]11号)等文件精神,学校拟对实验室开展评估检查工作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. 评估对象及范围:本次评估对象及范围为我校所有实验教学中心(省级、校级)、实验室、实训中心及其他实验实训教学场所,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估。

2. 评估指标体系:本次评估标准依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、《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(试行)》等

制定,详见附件。

3. 评估方式与工作流程:本次评估工作采用学院自评、评估专家抽查材料、现场考察等形式开展。各学院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,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档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。评估专家现场听取实验室负责人PPT汇报(不超过10分钟),根据自评报告结合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考察、材料抽检。

4. 评估人员组成:教务处、评估中心、教师工作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、审计处、教学督导团等部门相关人员。

5. 评估日程及时间安排:

 

第一组

第二组

时间

学院

时间

学院

5 19 8:30-10:00

理学院

5 19 8:30-10:00

艺术学院

5 19 10:10-11:40

信息工程学院

5 19 10:10-11:40

体育学院

5 19 14:30-16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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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19 14:30-16:00

师范学院

5 19 16:10-17:40

矿业工程学院

5 19 16:10-17:40

人文学院

5 20 8:30-10:00

化学工程学院

5 20 8:30-10:00

经济与管理学院

5 20 10:10-11:40

生态工程学院

5 20 10:10-11:40

外国语学院

5 20 14:30-16:00

机械工程学院

 

 

 

6. 评估意见及结果将在评估后一周内汇总反馈至各学院。

请相关学院高度重视,认真自评,切实组织落实评估准备工作。

 

附件:毕节学院实验室评估标准(试行)

 

 

毕节学院教务处

2014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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